5月1日起,参与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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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对“远离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的政策呼吁,也算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条例》颁布后,有人反映看不懂,本文就针对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两大问题进行梳理及解读。

 问题一:《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条例》 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问题二:《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非法集资活动一旦“暴雷”,必然涉及众多“受害人”的维权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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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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